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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发布日期】200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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