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发布日期】200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