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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钱财 触犯刑律陷囹圄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2011年间,被告人欧某虚构其在山东、云南、湖南、辽宁、福建莆田等地投资加油站、机砖厂及加油站囤油急需资金等事由,并许以高额分红或利息,以邀请他人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先后骗取江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2011年
  案情:2011年间,被告人欧某虚构其在山东、云南、湖南、辽宁、福建莆田等地投资加油站、机砖厂及加油站囤油急需资金等事由,并许以高额分红或利息,以邀请他人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先后骗取江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

  

  2011年间,被告人欧某虚构其在山东、云南、湖南、辽宁、福建莆田等地投资加油站、机砖厂及加油站囤油急需资金等事由,并许以高额分红或利息,以邀请他人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先后骗取江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84.46万元。2012年1月份,被骗人到被告人欧某家中催款,被告人欧某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并提供伪造相关合同复印件。之后,被告人欧某玩失踪且电话也无法联系上。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欧某被厦门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案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8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此,该院以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退赔被骗人经济损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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