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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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