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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租赁汽车用作质押物向他人借款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2004年12月11日上午,福建省南靖县某镇农民陈某在电话中骗漳州市芗城区朱某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欲以此为质押物向朱某借款周转。当日下午,陈某以每日250元的租金向该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捷达王小车
[案情]:2004年12月11日上午,福建省南靖县某镇农民陈某在电话中骗漳州市芗城区朱某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欲以此为质押物向朱某借款周转。当日下午,陈某以每日250元的租金向该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捷达王小车(价值8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陈某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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