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挪用公款罪的既、未遂形态之司法认定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一、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储蓄所主任。 刘某平时嗜赌。1997年间,刘某在赌场上屡屡失利,生活极为窘迫。刘心有未甘。1998年春节,刘暗暗发誓,一定要想法子弄点钱来,赌把大的,尽快摆脱困境
一、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储蓄所主任。 刘某平时嗜赌。1997年间,刘某在赌场上屡屡失利,生活极为窘迫。刘心有未甘。1998年春节,刘暗暗发誓,一定要想法子弄点钱来,赌把大的,尽快摆脱困境。同年3月4日,刘某利用其身任主任、担任取库款之   一、案情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已经将假币制造出来的,构成犯罪既遂;伪造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要正确地理解这一规定,即行为人伪造和出售、运输的假币必须具有同一性,即行为人出售、运输的必须是其自己伪造的。如果行为人除了伪造货币外,还出售、运输了非共同犯罪人的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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