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窃贼监外执行期间偷盗警车获刑一年半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因在家乡犯下偷盗罪行而被监外执行,不料该男子不好好改造,未过半年又跑到广州来偷警车!日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偷盗罪对这名湘籍男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撤销其家乡法院对其的监外执行决定,将其未执行完毕
因在家乡犯下偷盗罪行而被监外执行,不料该男子不好好改造,未过半年又跑到广州来偷警车!日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偷盗罪对这名湘籍男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撤销其家乡法院对其的监外执行决定,将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24岁的阿勇是湖南岳阳人,以务农为生。2006年4月阿勇(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暂予监外执行。免去了牢狱之灾,阿勇又开始了四处游荡的生活。去年9月,他来到广州。9月22日,阿勇悄悄来到广州火车站东附楼二楼东侧通道处,将一辆挂广州车站派出所警牌的摩托车偷走。随后,他将车开到矿泉街一自行车维修店进行拆卸,被闻讯赶来的民警人赃俱获。经查,该摩托车价值九千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阿勇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在监外执行中实施新罪,还公然盗窃警车,情节十分恶劣,请求以盗窃罪对其进行惩处。阿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窃取公家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他之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还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对新犯的盗窃罪与前罪实行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数罪并罚。

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概念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概念的条文有4条。可见,立法者在不同条文中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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