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赌博罪的立法完善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前赌博犯罪出现了新趋势、新挑战。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特点:从赌博方式上看,出现了

  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当前赌博犯罪出现了新趋势、新挑战。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特点:从赌博方式上看,出现了多种赌博新手段如六合彩、私彩等非法彩票,还有赌马、赌球等赌博的新花样,特别是伴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互联网上出现了虚拟赌场。从参赌主体上看,公务人员参赌现象严重,参与赌博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明显增多,引起了一系列腐败案件,危害巨大。从赌博范围上看,跨境赌博现象突出,境外赌博公司为获取利润,在我国境内以代理的方式建立赌博活动的组织链。有的还在我国边境线附近设立赌场,以各种方式聚集、诱惑我国公民出境赌博。从赌博数额上看,涉案金额巨大,有些赌博案件中的赌资、押注金额巨大,豪赌现象严重,危害性巨大。

  当然并非所有的赌博行为都是犯罪。大陆法系有一种理论认为,赌博犯罪是属于无被害人的犯罪。有些学者据此认为应该予以非犯罪化,但是频繁的赌博行为,结果会使参赌者陷入严重的困苦境地,即使本人受损、受苦,这还不要紧,但是把没有直接责任的家人也拖入苦难中,甚至为筹集到赌资而去犯罪等,这就损害了第三者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持健全的社会,仍然不得不在一定的范围内处罚赌博行为。刑事处罚虽然不是防控犯罪的唯一手段,但无疑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能及时、有效的对犯罪给与刑事处罚,则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贝卡利亚曾经说过 ,刑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有把赌博犯罪行为置于刑事法网之下,才能有效发挥刑法保护社会之机能,才有利于遏制赌博犯罪的势头,肃清社会风气。

  我国刑法第303条虽然对赌博罪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带有一定程度的粗糙性,充其量能勉强适应于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新形势的赌博犯罪面前则略显滞后。尤其是上述赌博犯罪新情况的出现,无疑给刑法对赌博活动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比如网络赌博应该如何定性,公务员赌博的应该如何处理,跨境赌博能否适用我国刑法,豪赌者应该如何从严处罚等。

  刑法作为制裁法,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能有所预测,从而保障公民的利益。但是在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面前,刑法的稳定性往往会表现为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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