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假证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我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连续发现四起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短时间内如此集中地发生假证问题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的现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出现的新情
我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连续发现四起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短时间内如此集中地发生假证问题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的现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这一现象应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办案人员以及广

  我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连续发现四起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短时间内如此集中地发生假证问题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的现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这一现象应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办案人员以及广大案件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假证的表现形式

  加重当事人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同时也给假证大行其道以可乘之机。在实践中,提供假证的有当事人、代理人或代理律师、证人、出证单位等,从主观上讲一般都是故意。就我院已发现的四起案件来看,假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串通一气型。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证人、出证单位串通一气,违背客观事实,应一方要求出具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如原告张大兵诉被告赵长青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大兵付清了全部房款,而被告赵长青未能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张大兵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案件判决前夕,被告赵长青出具了房屋产权证书,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大兵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大兵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此房屋产权证书没有档案资料,遂申诉。法院再审查明,被告赵长青所提供房产证系其与市房管部门一工作人员串通非法获得,属无效证件。

  2、直接伪造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获得胜诉或获得超值赔偿而直接伪造证据。如原告赵永银与被告枝江市长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井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赵永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盖有“郑州铁路局武汉结核病防治医院”公章的“休息两个月”的诊断证明书,再审时审判人员到武汉进行核实,发现根本没有“郑州铁路局武汉结核病防治医院”这一单位,只有“郑州铁路局武汉结核病防治院”,公章为私刻伪造。

  3、移花接木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将他人同类型票据进行挖补、粘贴、复印等变造成自己的票据而向法院提供。如原告赵永银与被告枝江市长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井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赵永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医院出具的金额为2000元的医药收据复印件,并谎称原件丢失。法院经到医院调查,发现这张收据系原告爷爷的就诊收据,复印件系粘贴人伪造所致。

  4、不负责任型。证人、出证单位不负责任、或应要求出证、或随意出证,或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间出不同的证据。如原告丰坪巷居委会与被告代锐房屋租赁案。被告代锐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熊家窑社区居委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代锐投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改造成饭店。后房屋产权发生变化,新产权单位原告丰坪巷居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期限已满,并向法院出具了原产权单位熊家窑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泽电的“租赁期一年”的证词。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再审中,陈泽电再给被告代锐出具“租赁期三年”的证言,经法院核实其本人和对订立合同参与人调查,发现“租赁期三年”的证言是真实的,关键证人陈泽电矛盾的证言导致案件错判。又如原告赵永银与被告枝江市长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井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赵永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太湖农场新风分场卫生所”印章的金额1000余元的原始收据。经法院查实,该卫生所系个人承包,法院审判人员询问收据的原始处方,卫生所负责人称“没有原始处方,金额是赵永银要我写的,我不知道他拿去干什么,我不负责”。

  5、钻空涂改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出具的证据的空子或漏洞进行涂改变造。如原告曹明勋与被告毛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曹明勋将被告毛玉红欠货物“90支”改为“190支”、“52套”改为“152套”,并进行价格计算,就是利用了被告出具欠条数额小写易于涂改的便利。

  6、为己所用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则进行隐匿或拒绝提供。如原告曹明勋与被告毛玉红买卖合同一案,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经常互相打欠条、收条。原告曹明勋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毛玉红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后法院调查,这张欠条系从一张双方货物来往清单上裁剪所得,该单据的另一半上还有原告曹明勋亲笔书写的欠被告毛玉红货款的欠条一张。假证现象的出现及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动摇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最直接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加了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对方当事人对法院、对法官丧失信心,对党和政府产生不满甚至对抗情绪。

  二、假证问题的原因分析

  假证问题之所以产生以及表现的如此突出,是和一定的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密切相关的,就其内在原因分析,主要有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程序问题和证据制度了解掌握不够;外在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对假证问题规定的遗漏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虚假证明责任追究惩罚力度的不够,具体说来: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落后。应该说,这里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既包括恶意制造和提供假证的,亦包括因假证而利益受损的。对于前者来说,之所以恶意提供假证,虽是出于超额利益追求和胜诉之需要,但其法律意识之淡薄也正好从下述两点体现出来,一是对提供假证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二是对于提供假证的事实结果认实不清。既认识不到提供假证的法律后果要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07条第1、2款的规定,轻则拘留罚款,重则狱中过年,又认识不到即使是在诉讼中侥幸获取暂时性胜利,换取一时的利益承认,然而对最终裁决结果来说,无非是“抱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或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依旧逃脱不了败诉和被制裁的注定结局。对于后者来说,不管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法律知识匮乏,在对待假证问题上依旧显得意识淡薄。其一是对于对方所提供的假证,不会或不能采取得力的措施,戳穿该项证据的虚伪性,于诉讼中将其排除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之外。其二是针对对方提供的虚假证据,虽不能揭露假证的本来面目,却也不懂得去搜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有效证据来为自己的服务,庭审时要么不会举证,要么消极举证,要么不懂举证,要么举证不力,要么乱举证,并且还不懂得质证。自己对有些证据无法搜集或无法判断认可也就罢了,却又不明白原来举证当事人也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来达到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和作出科学鉴定的目的,因而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一大重要因素。 我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连续发现四起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短时间内如此集中地发生假证问题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的现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这一现象应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办案人员以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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