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姐姐为弟弟提供躲藏的处所该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基本案情] 2005年7月2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权等人因与郭鸣发生口角争吵,在大足县万古镇三角碑处,对郭鸣进行殴打,致郭鸣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后陈权与同伙逃至铜梁县围龙镇,当得知郭鸣已死亡的消息后,陈权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2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权等人因与郭鸣发生口角争吵,在大足县万古镇三角碑处,对郭鸣进行殴打,致郭鸣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后陈权与同伙逃至铜梁县围龙镇,当得知郭鸣已死亡的消息后,陈权打电话叫其姐姐陈菊找车来接,陈权在电话中对陈菊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2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权等人因与郭鸣发生口角争吵,在大足县万古镇三角碑处,对郭鸣进行殴打,致郭鸣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后陈权与同伙逃至铜梁县围龙镇,当得知郭鸣已死亡的消息后,陈权打电话叫其姐姐陈菊找车来接,陈权在电话中对陈菊说,自己与人在外面打了架,将别人打得很严重,陈菊先说不管这事,后接到其叔父陈道明的电话,劝陈菊去将陈权接回来,陈菊即叫为其家开出租车的吴绍华一起将陈权及同伙四人接回永川市临江镇,并按陈权的意图打电话叫陈道明将其在临江镇街上的住房钥匙带来,以便陈权等人躲藏,然后又与陈权、吴绍华一起开车将陈道明接到临江镇街上,因陈菊对其弟的所作所为很气愤,即说陈权的事她再也不管了,并与吴绍华开车离开,回永川自己的家去了。当晚陈权将打架的事告诉了陈道明和父亲陈道宏,并在陈道明提供位于街上的空房子内躲藏。8月3日,陈权在其父亲、叔父的劝说带领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犯罪应以结果论,陈权打架后,在电话中对陈菊说,自己与人在外面打了架,将别人打得很严重,叫其用车去接他。陈菊将陈权等人从铜梁接到永川,帮助潜逃,陈菊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第二种:陈菊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因为陈菊的行为显著轻微。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菊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其理由是: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的,构成窝藏罪。本案陈菊对陈权等人是否犯罪的人不明知,因此,陈菊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

  第一,陈菊不明知陈权等人打死了郭鸣。作为姐姐,当弟弟晚上在外不能回家时用车去接,也是人之常情。本案中,当陈权得知郭鸣已死亡的消息后,就打电话对陈菊说,和别人在外面打了架,并且把别人打得很严重,叫姐姐陈菊找车去接他,陈菊当时就明确说不管这事,后在其叔父的劝说下,才勉强和其驾驶员去接回永川,之后,陈菊就回了自己的家。

  第二,陈菊在接陈权的过程中,陈菊坐在车上开始一言不发,非常生气,后骂过陈权平时不听话、不争气,并叫他说老实话,被打的人究竟怎样,陈权说死否不清楚,对方有可能是在敲诈他们。陈菊不知道陈权打架的后果,也不知道陈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陈菊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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