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饶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理由如下:(1)刑法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饶某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饶某明知许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其典当手机,帮助筹措出逃资金,属于刑法三百一十条规定的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只要提供财物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逃匿,则无论其财物属于何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归还犯罪分子欠款以供其逃匿)。(3)从民事角度看,饶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典当行典当手机,事实与典当行形成了质押借贷关系。饶某将借贷的财物交由犯罪分子许某以供其逃匿,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三百一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