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两被告人假冒银行人员,在接受路人办卡申请过程中套取个人信息,通过伪造收入证明等方式骗领信用卡33张用于套现和消费。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两名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陈xx、王xx假扮银行信用卡推销员在路边设摊,获取办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购买假身份证、私刻单位公章等方式制作收入证明,填写虚假办卡申请资料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 两人还以租住地及在一些居民小区找到的未上锁的信箱作为联系地址,收取银行邮寄的信用卡领取通知单,制作虚假驾驶证等证明材料,冒用顾某、马某、夏某等市民的名义从10家银行骗领信用卡33张。在获得信用卡后,两人通过POS机套现和购物等方式,疯狂刷卡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共同诈骗银行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陈xx还以相同方式单独实施诈骗,从3家银行骗得6万余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x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两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 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