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区别。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公共法制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是对1979年刑法的第一百零二条作的修改,主要删除了以反革命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2、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前者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前者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也与后者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抗拒履行。
3、正确处理好职工下岗与集体上访的问题。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在社会转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如企业的亏损,下岗职工增多,面临着再就业和就业问题,由此而发生的集体上访,甚至围堵路道、政府大门,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应当认真疏导解决,要区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利用社会存在的矛盾,为起到个人泄愤或其他目的,而与整个社会或者政府相对抗,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国家法律的实施的,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处罚,要着重处理为首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对于在下岗职工中发生的集访、围堵道路等情况,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倾听他们的实际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即使出现一些过激的言词、行为,也应用行政手段来调整解决,而不能简单地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是对1979年刑法的第一百零二条作的修改,主要删除了以反革命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