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假冒注册商标罪

大律师网 2015-03-11    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1种情形,“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无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使用的行为。这种假冒行为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依法获准注册登记,并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的商标。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总值。它不同于销售金额,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出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行为人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销售金额就是非法经营数额;如果全部或者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卖出,则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不同。它也不同于获利数额,获利数额扣除了成本。只要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2种情形,“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单位名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由于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个人犯本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要求不同,因此,必须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开来。只要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3种情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国际或者国内市场上具有重大影响、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对于人用药品商标,国家实行强制注册的办法;对未经注册的,禁止生产销售。行为人冒用他人人用药品商标的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对于具有“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4种情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种、第2种情形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8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单位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4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5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概念及其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保护,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所谓侵权。因此,能成为本罪对象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亦不构成本罪。第二,是已注册的商标,非注册的商标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侵权,更不能构成犯罪。第三,是他人的商标,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自然谈不上假冒。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相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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