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三个月后,陈女士在回家拿衣服时无意中发现了阁楼里的秘密。她说:“阁楼里暗无天日堆满了散装香烟,七八个工人正在包装香烟。我看到了红双喜牌、牡丹牌的包装壳。”陈女士心里开始忐忑起来,多次找来林先生,要求他们搬出房屋。后来林先生送给陈女士一些土特产品,陈女士碍于情面,也就不再吱声了。当公诉机关询问陈女士为何已经发现不妥却仍然不报案时,陈女士坦言:“我刚刚离婚,又是单身女人,如果报案对方报复我怎么办?”
既贪财又害怕的陈女士只得对租赁屋内发生的一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将这一制假窝点破获,当场查获假冒红双喜牌、中华牌、牡丹牌香烟,价值26万余元。除了制假工人外,房东陈女士同时也被公安机关逮捕,这让陈女士大喊冤枉:“我是房东,房客犯罪和我有什么关系?”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尽管陈女士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她明明知道房客制造假烟,却知情不报。按照制假窝点每天制造300条-400条假烟计算,从陈女士发现不妥到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两个月内,犯罪分子足以生产出许多假烟,社会危害性极大。陈女士的纵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场地,且由于犯罪分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按照刑法规定,陈女士已经构成犯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陈女士的辩护人承认,陈女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同时提出,鉴于陈女士曾经多次要求房客搬出房屋,主观恶性小,而且她是初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并未直接参与造假,只不过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陈女士的认罪态度也很好,希望法院能够对其考虑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结束后,经过十五分钟的合议庭商议,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女士明知他人生产假冒“中华”等注册商标的卷烟,仍然将房屋出租,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生产场所,且非法经营额达2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女士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