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窃密案”3前员工被判刑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获刑3年或2年,但自认无罪称判决不公
“有罪”!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年多之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3名华为前员工终于听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昨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备受社会关注的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疑犯:不停寻找家人
因该案关注度较高,昨日下午南山法院戒备森严,早早就有几名法警守候在审判区,进入审判区者都需通过安检,对于记者的拍照也一概谢绝。
因涉及商业秘密,此案前四次庭审均采取不公开审理,王志骏等3个硕士的“庐山真面目”也于昨日才暴露在公众面前,3人坐定后不停地寻找家人。
南山法院认定,王志骏等3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及20多名原华为的技术员。
法院:三人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3人违背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和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一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一款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2002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
据此,法院认为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为:判决公正合理
在听到自己有罪的判决后,王志骏等3人情绪均较为激动,认为自己无罪,称判决不公;3人的代理律师也认为该判决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表示将提出上诉。而华为公司方面则认为该判决公正合理,并相信该判决将有利于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必将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华为“窃密案”时间表
●2001年8月至9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人分别从华为公司辞职。
●2001年11月,王、刘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骏任法人代表。
●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
●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正式与沪科签约,以1.6亿元的期权收购其部分资产。
●2002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杭州等地被拘捕。
●2002年12月,王、刘、秦被移送至深圳羁押。
●2003年6月17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3人批准逮捕。
●2003年8月25日,UT斯达康发表声明,公开承认王、刘、秦为UT斯达康员工,并表示三人无辜,UT斯达康对三人支持到底。
●今年6月24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窃取商业秘密在南山区法院受审。
■焦点争论
他们为何被判有罪
控辩双方激辩“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等关键问题,法院一一认定各类事实
1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是否属商业秘密
控方: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华为公司产品核心器件选型和组合设计作为整体不为公众所知,且保护式电源开关在开关厂家网页上没有公开,并不是业内通常做法,同样不为公众所知,复用段保护的数据结构是非公开的,因而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辩方:华为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均具公知性,其中芯片是由供应商公开销售,带保护框的电源开关由第三方厂家生产并销售,是公开可视,不具有秘密性,产品数据库也是依据公开标准而编制,因此该部分技术信息为公知技术,不属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