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简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大律师网 2015-03-11    0人已阅读
导读: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罪是以违反 1、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制度,专利权人的商誉——因专利权的获得而享有的声誉,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假冒专利罪侵犯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是一项通过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享有垄断权,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制度。除了保护专利权外,专利制度还具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当然,对专利权的保护本身就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这是因为专利侵权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市场行为,禁止这种行为,也就从一个方面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不过,专利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决不限于对专利权的保护,禁止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冒用专利的名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试想,如果任由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泛滥,专利市场就会鱼目混珠,专利产品的销售以及专利的转让与实施许可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国家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动摇。

假冒专利罪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假冒专利罪究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何种权利,则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五种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包括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三种权利。从《专利法》尤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规定看,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未侵犯以上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权利。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标记权——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在涉及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疑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标记权。不过,绝对不能把侵犯专利标记权的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混为一谈。专利标记权固然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本身并不是一种专利权,而是一种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体现的是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是一种典型的智力成果权,而专利标记权所体现的是权利人表明某种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权利,是一种标识性权利。笔者认为,专利是衡量权利人研究、开发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而权利人的研究、开发状况又是构成商誉的因素之一3,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侵犯的实质上是专利权人的商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罪是以违反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有的学者认为,既然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商标和专利的不同作用。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专利的基本作用是保护发明创造,这种不同的作用决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为前提,而假冒专利的行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形。

2、区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罪是以违反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记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上述追诉标准为判断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提供了一个基本尺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之前,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上述追诉标准判断。 4、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般说来,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时,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如果两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则按该行为定罪;如果两行为都构成犯罪,则应看两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如果存在牵连关系,则应择一重罪处断;如果不存在牵连关系,则适用数罪并罚。通常,假冒他人专利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例如,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借助他人专利的知名度或美誉度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这两个行为之间便成立典型的牵连关系,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重于假冒专利罪,故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又如,有的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目的,是为了用伪劣产品损害作为其竞争对手的专利权人的声誉,这两个行为之间同样成立牵连关系,如果这两个行为均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的确造成了恶劣影响,例如,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商誉,则可定假冒专利罪。

5、假冒外国专利的性质问题

专利严格受地域限制,除非在我国也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外国专利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外国专利。然而,人们虽然可以自由使用外国专利,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假冒外国专利。所谓假冒外国专利,是指行为人的产品或技术根本就不是外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却采用了种种欺骗手段,企图让他人相信其产品或技术是外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假冒外国专利的实质是为了借助外国专利的声誉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同样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而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禁止。笔者认为,假冒外国专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不是指假冒外国专利产品的行为给外国专利权人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而是指该行为给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至于假冒外国专利技术的行为,依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不过,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 语

综上所述,假冒专利罪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绝对不能将假冒专利罪涵盖专利侵权行为。纵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深感,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上错误适用刑法,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协调工作。比较可取的办法是遵循先民事诉讼后刑事诉讼的原则,由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把好第一道关,只有当民事制裁不足以惩罚侵权假冒者时,才考虑适用刑罚。经验事实表明,滥用刑罚,会使社会和个人两受其害。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罪是以违反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1.《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参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周小波假冒案”,载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第347—352页。程法官虽将本案收入《专利侵权判定实务》中,但并不意味着他赞同本案的判决对此,程法官在本书的序言中作了说明。 3.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4. 参见周详、邴长策:“专利犯罪研究”,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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