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卖场的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卖场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从法律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目前的家电卖场可谓红火异常,低廉的价格、完善的售后服务、种类齐全的商品……家电卖场逐渐成为人们购买家用电器的首选去处。但很多消费者也反映,在大卖场购买电器时,经常会遇上一些烦心事:拿着卖场的宣传单,往往买不到里面的“特价”或者是优惠产品,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家电卖场进行了虚假宣传,为此,记者采访了吉林大学法学博士董文军老师。
记者:您如何看待家电卖场的这种行为?
董文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主体之间呈现不均匀的分布状态,即一方主体掌握的信息多于另一方主体。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所有的交易都发生在市场上,有众多的买主和卖主;2、没有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独立地操纵市场价格;3、买卖双方都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4、所有的生产资源都为私人所有。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源配置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然而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市场当中,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不例外。
首先,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并不掌握其所交易商品的全部信息,因为其并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其次,作为信息的优势方的经营者垄断了交易过程中商品的信息,消费者所获得的关于商品的信息(如生产工艺、产品成分、产品性能等)大部分来自于经营者的介绍,从而导致信息优势方具备欺骗信息弱势方的可能,同时,市场主体逐利性的本质又极易导致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最后,现代促销手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误导消费者,加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不仅使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还会出现著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所阐述的“逆向选择”现象(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及对方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的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的愿望),导致劣货驱逐良货,消费者因此也享受不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如在家电市场中,通常卖方对交易的商品掌握了多于买方的信息,并且会尽可能隐瞒负面信息。当质量好与质量差的商品出现在同一个交易市场中,买方难以完全信任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试图通过压低价格来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于是,质量高的商品的卖主不愿出售其商品,结果就只有质量低的商品留在了交易市场上。
记者:对于卖场而言,这种行为会产生哪些不良影响呢?
董文军:虽然家电卖场通过虚假宣传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这是一种短视行为,它是以牺牲卖场的商业信誉为代价的。作为理性人,消费者不可能一再受到经营者的愚弄,随着消费者意识的觉醒,家电卖场的行为必然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其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记者:从法律上来说,应当如何规范这种的行为?
董文军: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赋予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完成自身消费活动的前提条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能够起到事先控制消费风险的作用,改善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不利地位,从而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避免消费者为了解决消费纠纷而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对消费者知情权应该更多地体现为事前的保护,而非事后的救济,否则有违法律设置知情权的初衷。
首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事前保护要求经营者履行相关交易信息的披露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通过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我国《广告法》中对广告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虚假广告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其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事前保护要求政府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市场管理,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和必要的消费知识。政府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强化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但是单纯依靠经营者的自觉履行以及消费者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自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理所当然要发挥市场管理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消费风险。如政府可以对市场流通中商品的质量、标识、外包装等进行检查,要求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改正,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商品信息。同时从成本规则的角度进行分析,政府应该加大对提供虚假商品、服务信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治力度,增加其制假、售假的成本,降低利润空间,从而减少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信息传播媒介,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消费信息,传授必要的消费知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于市场调节失灵而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其必须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发挥作用,不可能时时刻刻监督,更不可能全面干涉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和必要的消费知识来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才有可能真正改善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实现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对话。
记者: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如果您遇上这样的问题,您会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董文军: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确保自己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进行消费。一旦因为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首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能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还可以要求相当于商品或服务价金双倍的赔偿)。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赔偿事宜方面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申诉,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