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该旅行社以零团费或低团费吸引旅游者报名参团,而在行程中却减少参观游览时间、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实际上是以自费项目的“差价”来补贴零团费或低团费。此做法违反了旅游行业相关规定,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调解,该旅行社同意退还消费者郑女士参加的自费项目费用。郑女士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零团费、低起价是旅行社对外宣传的常用的招数,以此来吸引旅游者参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故增加多个自费项目来赚取差价利润,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醒旅游者参团旅游不要一味贪图旅游价格便宜,更不应轻信旅行社的夸张宣传,完善的服务合理的价格才是最根本。建议旅游者选择有资质、规模比较大、管理比较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在报名前一定要仔细询问具体报价,行程中的每一环节包括自费景点和项目的数量、购物点的数量等最好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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