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旅游零团费、低起价的猫腻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郑女士在某报纸上看到某旅行社的新马泰旅游价格比较符合自己的心理价位,又与其旅行社多次比较后觉得此家旅行社的确便宜,电话咨询该旅行社得知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也很完善,团费价格1800元是国内旅行社中最低的,
调解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该旅行社以零团费或低团费吸引旅游者报名参团,而在行程中却减少参观游览时间、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实际上是以自费项目的“差价”来补贴零团费或低团费。此做法违反了旅游行业相关规定,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调解,该旅行社同意退还消费者郑女士参加的自费项目费用。郑女士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零团费、低起价是旅行社对外宣传的常用的招数,以此来吸引旅游者参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故增加多个自费项目来赚取差价利润,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醒旅游者参团旅游不要一味贪图旅游价格便宜,更不应轻信旅行社的夸张宣传,完善的服务合理的价格才是最根本。建议旅游者选择有资质、规模比较大、管理比较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在报名前一定要仔细询问具体报价,行程中的每一环节包括自费景点和项目的数量、购物点的数量等最好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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