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容侵犯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于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被一位美容服务员小姐生拉硬扯地拉进了设在商场内的美容馆。美容小姐边为其做美容边推销各种美容产品,于女士均以不感兴趣拒绝了购买。于是,服务小姐便威胁说:“如果不买一些产

  消费者于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被一位美容服务员小姐生拉硬扯地拉进了设在商场内的美容馆。美容小姐边为其做美容边推销各种美容产品,于女士均以不感兴趣拒绝了购买。于是,服务小姐便威胁说:“如果不买一些产品,就不能将你脸上的美容产品去掉。”于女士迫于无奈,只得买了一些产品,一来二去,于女士在美容馆耗费了3个多小时,总共花费740元,才好不容易逃了出来。事后,于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在调查了解情况后,责令经营者全额退还了消费者各种费用。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消费领域中,有些企业,包括一些垄断行业组织,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一些酒店规定的“最低消费”;消费者在挑好商品后,因某些原因放弃购买时,商家的态度马上从热到冷,甚至对消费者打骂。这些现象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对此,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与经营者理论,或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要求侵权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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