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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再验货”,快递“潜规则”太霸道!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由于近年来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关于快递业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徐汇区消保委就收到过多起消费者关于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字后验货”的投诉。在这类投诉中,消费者大多反映在收到快递后,都要求客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因为一旦消费者签收后就等于认同物品完好,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只是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当收件人签收后,承运、保险责任也就随之终止,快递公司对投诉拒绝理赔也就顺理成章。因此,公司人员急着让消费者签字认可也就可以“理解”了。 对于快递业的这种“潜规则”,区消保委认为有悖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于2008年1月1日发布的《快递业服务标准》的条款:“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徐汇区消保委认为,要尽快破除快递行业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则,行业协会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在快递行业内大力宣传该《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要求快递公司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花大力气整顿该行业,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公司予以严厉惩处,逐步将快递行业拉回健康的成长道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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