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因为一旦消费者签收后就等于认同物品完好,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只是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当收件人签收后,承运、保险责任也就随之终止,快递公司对投诉拒绝理赔也就顺理成章。因此,公司人员急着让消费者签字认可也就可以“理解”了。
对于快递业的这种“潜规则”,区消保委认为有悖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于2008年1月1日发布的《快递业服务标准》的条款:“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徐汇区消保委认为,要尽快破除快递行业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则,行业协会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在快递行业内大力宣传该《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要求快递公司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花大力气整顿该行业,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公司予以严厉惩处,逐步将快递行业拉回健康的成长道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