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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患纠纷首次纳入“权益保护”范围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于近日经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项草案首次将医患纠纷纳入调整范围。据介绍,与1998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比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于近日经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项草案首次将医患纠纷纳入调整范围。

  据介绍,与1998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比,此次《草案》最大的修订是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并把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医疗纠纷、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热点等消费维权内容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了调整范围。

  鉴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草案》在较窄范围内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诊疗过错赔偿等纳入条例调整。据四川省工商局提供的案例表明:目前医院药品价格普遍较高,患者往往不愿在就诊医院购药,有的医院采取开密码药方、划价缴费同时进行等方式,变相强制患者在就诊医院高价购药。《草案》为此规定,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戓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戓者服务。

  《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戓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与此同时,患者有权复印戓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书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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