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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21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291030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环氧氯丙烷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环氧氯丙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环氧氯丙烷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
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
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C3H5OCl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23.0%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8.6%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5%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4.3%
3、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7.8%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
(经调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初裁倾销幅度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第9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11月8日,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4年12月28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国内进口商满洲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和回收问卷
2005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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