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变公司在大连地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1]6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省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发布〈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1]6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省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发布〈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贸委等四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针对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我省生产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企业要按《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样品检验、生产一次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2.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申请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给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各提供一份。
  3.经产品一致性审查合格,已批准减征某些车型消费税的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环保局将配合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不定期地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变公司在大连地区营业部会计核算体制、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大证字[2001]95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由于2000年上海、深圳证交所法人清算制度的实行以及你公司在大连地区集中交易系统的建立和财务核算体制的变革,你公司在大连地区的分支营业部已属于非独立核算,可以并入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后如财务核算体制变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