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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