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40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西省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4]303号《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40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西省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4]303号《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1994年7月11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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