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
导读: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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