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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8]函161号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分离国有企业办中、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8]函161号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对全省范围内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在原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基础上增提1个百分点,是我省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分离自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政策。希望你司从支持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全省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作出贡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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