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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 京财会[1994]20号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会[1994]20号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内部传真电报精神,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办法,一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原实行增值税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科目。

  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二、 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至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至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除国家对个别行业另有特殊规定外,其他行业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未下发前,均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三、 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第83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 “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9.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0.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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