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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4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4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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