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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7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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