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也就是说,无论商家事先告知与否,参加有奖销售取得赠品的一方应该而且必须自行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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