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买卖双方都粗心沐浴乳当洗发液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本报讯曾某粗心,将沐浴乳当洗发液卖给了朱某;朱某也粗心,将沐浴乳当成了洗发液使用。朱某的脸部皮肤恰恰对这种沐浴乳过敏。朱某脸部皮肤染上“接触性皮炎”,又是求医又是索赔,这个春节够郁闷!腊月二
  腊月二十八这天,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铧厂村村民朱某到堪嘉镇红利超市购买了一瓶“洗发液”,第二天使用后脸部迅速肿大,面部皮肤发起很多水泡及红斑。朱某意识到肯定是洗发液有问题,拿起“洗发液”一看:这哪里是洗发液,分明是一瓶沐浴乳啊!   朱某又气又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小院中心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她到上级医院诊治。大年初一,朱某租车到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这时朱某面部水泡已开始渗液,脸部感觉阵阵灼痛。经过几天治疗,朱某的病情得到缓解。   2月18日,朱某到雁江区消委会小院分会投诉,要求曾某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索赔医疗费及精神补偿费2000元。消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曾某和朱某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分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曾某一次性赔付朱某医疗费用、车费等共600元,并另给付朱某200元作为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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