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邬先生在红岭中路“某服务中心”购买治Ⅱ型糖尿病“某品牌胶囊”。邬先生按医嘱服用后出现头晕、出汗、心跳等反应,服药后第二日,症状加剧,第三日中午邬先生共服用12粒“胶囊”,下午五点上述症状更加严重,到晚上,邬先生血压升高,随后就昏迷过去。
家人将邬先生送至医院,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低血糖昏迷”,入院后第二日中午再次发生昏迷的危险,经四天治疗抢救,才基本恢复。
消委会处理结果:市消委会多次调解,最终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住院费及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4000元。
消委会点评:据人民医院诊断,导致邬先生低血糖昏迷的直接原因就是服用了12粒“xx康胶囊”。本案中销售中心的医生给了邬先生错误的服用剂量和服用时间,又没有提示服药后可能产生“低血糖”的症状反应,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