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闸北区消保委了解,消费者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4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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