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后,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情况。消费者称,原先皮肤无斑无疤现留下了永久性疤痕,一定要求退卡费。店方刘经理则认为给消费者造成伤害是我店的失责,但这疤痕是可以淡化的故只同意退还一半的美容费。因双方对这一疤痕都有异议,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向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咨询后再来此调解,双方都表示接受。
2009年5月5日,双方来消保委。消费者经医院诊断,疤痕可以淡化,花费大概在6至7千,刘经理对此诊断也无异议并当即表示可以退还消费者卡费1万元,但消费者必须将美容卡及赠送的1张一并归还;消费者则认为,已造成我伤害理因赔偿,不同意归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理因对消费者作适当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退还卡费1万元;2、美容卡仍可继续使用。一起投诉圆满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形象更加注重,也使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提醒广大爱美女性要选择有资质、有营业执照的正规美容店进行美容,也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合法、诚信经营,创造和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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