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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小票没盖章为由不给开发票,合法吗?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2010年7月1日,王小姐在饭店用餐,结账时问服务员可否拿着消费小票下次就餐时累计开发票。服务员告知可以,并说需要在一个月内来开发票。7月25日,王小姐又来这家饭店吃饭,用餐完毕后拿出7月1日的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
2010年7月1日,王小姐在饭店用餐,结账时问服务员可否拿着消费小票下次就餐时累计开发票。服务员告知可以,并说需要在一个月内来开发票。7月25日,王小姐又来这家饭店吃饭,用餐完毕后拿出7月1日的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此时,饭店服务员告诉王小姐,消费小票上需要有饭店盖的章才能累计开发票。因为王小姐上次吃饭的小票上没有盖章,所以只能开这一次的发票。 律师点评 饭店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发票。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 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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