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家住缙云县城的杜大爷花350元钱购买了一台21寸的、某牌彩色电电视机,结果9月28日电视机就坏了。找人维修后,维修人员说电视机里面的配件居然全部都是旧货的,杜大爷气得不得了,申诉到缙云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
经调查,杜大爷所买的电视机属三无产品而且还仿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调解商家退还杜大爷购机款350元并增加赔偿购买电视机一倍的价款350元。对商家这种违法行为,缙云工商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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