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法。商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法。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