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 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奋进拖拉机厂登记并使用“奋进”字号的行为早与甲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判决奋进拖拉机厂有权继续使用其名称。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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