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擅用“海底捞”注册商标火锅店 被判赔付2万元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10月13日,平凉中院审结了原告四川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A公司)与被告马某开办的“平凉市B海底捞火锅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马某就停止使用“海底捞”商标及赔偿损失事宜

  10月13日,平凉中院审结了原告四川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A公司)与被告马某开办的“平凉市B海底捞火锅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马某就停止使用“海底捞”商标及赔偿损失事宜与原告当庭和解后,四川A公司撤回起诉。

  四川A公司拥有“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主要用于川味为主的餐饮经营服务中,该商标在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马某系平凉市一名下岗职工,2011年10月其从他人处租赁场地后,经过半年多装修,便开办“C海底捞”火锅店,开始试营业。2013年9月,马某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了该店。在经营期间,马某擅自在其开设的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等用品上使用“海底捞”商标。四川A公司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审理中,经过法庭调解,马某意识到自己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明确表示同意停止侵权,愿意赔偿其损失,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取得谅解后,四川A公司当庭撤回起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