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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吴xx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7865号原告郭xx,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香营村二区x号。委托代理人孙翔宇,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北京市康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7865号

  原告郭xx,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香营村二区x号。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新兴居委会玛钢厂家属院370号。

  被告吴xx,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古城村北外大街x号。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郭xx诉称:涉案商标注册号为115071的“八达岭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58015的“八达岭”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58024的“八达岭”商标、商标注册号为922021的“八达岭”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478465的“BADALING”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670151的“冰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4736151的“冰灯”商标系原告郭xx出资受让取得的。根据原告与被告吴xx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于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涉案七商标的收益及处置权归原告所有,商标暂时存放在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名下并许可其使用,该厂及被告没有擅自转让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双方还约定五年后将商标转回到原告郭xx名下。2007年12月,原告郭xx发现被告吴xx已将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注销并以该厂唯一投资人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了协议,约定将涉案七个商标转让给案外人。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告郭xx为涉案七个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吴xx辩称:原告与被告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于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的七个商标确实应该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的私自转让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现在愿意把涉案七个商标转回给原告郭xx。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xx、吴xx认可吴xx系原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人。由于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已注销,现由吴xx代表该厂与郭xx就注册号为115071、658015、658024、922021、1478465、3670151、4736151的七个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属事宜签订协议;

  二、郭xx、吴xx对郭xx与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于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将协议书中的第一条关于商标使用期限的约定更改为:商标使用期限从2005年5月26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

  三、吴xx对郭xx应为涉案七个商标的所有人不持异议;

  四、吴xx确认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转让涉案七个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自愿配合郭xx解决商标转让事宜;吴xx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撤回正在审查的将涉案七个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转让申请;吴xx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协助郭xx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将涉案七个商标转让给郭xx的申请。

  五、郭xx自愿放弃对吴xx的任何经济赔偿要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郭xx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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