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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天津高院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三终字第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陶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嘉,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天津高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津高民三终字第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嘉,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波,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旁。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规办干部,住天津市南开体育中心街金福里7—2—302.

  委托代理人:郜树良,天津金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4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上诉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跃建

  审 判 员 李砚芬

  代理审判员 李华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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