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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11-16 执行日期:1989-11-16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转(89)南吉字第029号文悉,现答复如下: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白炭黑商品上的“HI-SIL”商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11-16

执行日期:1989-11-16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89)南吉字第029号文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白炭黑商品上的“HI-SIL”商标,是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1986年3月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国际惯例,工业产权法律遵循“属地原则”,因此,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HI-SIL”白炭黑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签订,并受我国法律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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