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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大律师网 2015-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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