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国设立司法重整程序的重要性与立法构想

大律师网 2015-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远的伴侣。对于陷于困境中的企业采取何种态度,是彻底否定,还是有条件地挽救,这是人类社会的价值
        一、司法重整程序的涵义与特征       司法重整程序,又称破产重整程序,或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         司法重整程序实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有别于破产清算程序。它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一是重整对象特定化。司法重整程序利害关系人矛盾冲突大、时间长、耗资多,其适用范围较狭,只限于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重整原因宽泛化。只要证明企业有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财务发生困难即可申请重整。三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都可提出重整申请,且对重整计划的通过都有表决权。四是启动程序私权化。司法重整程序只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动司法重整程序。五是重整过程公权化。司法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国家干预主义的原则,法院可以对重整计划的通过认可,重整人的任命等发挥主动职能作用。六是重整措施多样化。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妥协让步,还包括企业转让、租赁、追加投资等措施。七是程序优先化。司法重整程序不仅优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也优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八是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司法重整程序可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突破传统民法的“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体现了司法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九是目标的多元化,司法重整程序不仅要清理债务人的对外负债,而且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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