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a、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b、以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物权时,其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而且一旦出现这种重复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应向抵押人作出说明。 c、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同时,借款方还应向抵押人提供共有人表示同意的书面协议。 d、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大联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证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取得联营他方的书面同意。 e、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审批机关同意。 f、抵押人就其已发包、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原承包、租赁合同依法变更发包人或出租人。 g、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其它可转让的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h、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证,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但是,不得以下列财产作为抵押品: a、国家所有的土地、矿山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物资; b、使用中的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社会或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 c、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d、其它依法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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