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租金从何时起算。《拍卖、变卖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2006年1月该房拍卖成交,其所有权于拍卖成交时即归竞买人陈某所有,故陈某从2006年1月起可以要求租户交租。 租金返还处理。该房所有权于2006年1月转移,此后原业主王某继续收租构成不当得利,租户可以要求其返还相应部分的租金。但租户不得以原业主王某已收该部分租金为由拒绝向新业主交租,即其仍应交纳2006年1月至3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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