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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