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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调解维护你我利益 你让我让天地更宽广

大律师网 2015-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随州市城区个体司机金某,于2007年10月29日在随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EQ5124CPCQ型仓栅式运输车一辆,购车款为9.06万元,购车主要用于跑运输。2008年2月19日凌晨1时,汽车行驶到黄黄高速公路―黄梅至黄石路段发
  随州市质监局受理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调查,认真了解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及汽车质量状况。在调查清楚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了调解,依据事实阐述了调解意见:   1、投诉方是因刹车失灵导致交通事故及财产损失,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刹车质量问题导致了此事故发生,因为路滑情况下,速度过快,转弯过急,夜晚疲劳驾车各因素都有可能发事故,因此给赔偿损失带来难度。   2、虽然在投诉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但被投诉方存在制动鼓质量不合格,买卖合格证等违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在了解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双方各作出让步,被投诉方赔偿投诉方修车损失费1.33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投诉方当日获得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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