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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以案释解- 常熟王宇红律师

大律师网 2015-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以案释解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常熟王宇红律师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以案释解引子: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人把汽车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在你体验驾乘乐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以案释解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常熟王宇红律师 另该小型普通客车系徐某所有车辆,该车于2007年6月2日在常熟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限额的机动车车损险及20万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徐某依照法院判决全部支付对伤者陈某的赔偿款。后其手拿单据及保险合同来到常熟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过一翻精心的计算后告知徐某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份只能理赔50423元。徐某一合计这与自己赔付给伤者的钱款相差4万不到一点。这也相差太远了吧,如果真是这样那商业保险买了还有啥保障?? 那么我们来看看常熟某保险公司给徐某列举的商业三者险理赔清单:医疗费(先扣除用血互助金4410元):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先要扣除医保范围外用药。根据用药清单计算得出医保外用药33658.99元。现按照医疗费的80%计算得57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不赔。故57000+6300+3000+700+846+900+123288合计:192034元。扣除交强险部份12万元。余款部份因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故最后计算理赔款为72034元×70%=50423元。常熟某保险公司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的“观点”。本律师作个归纳:①医疗费根据伤者用药清单区分为“医保内用药”及“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医保内用药”部份,具体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条款进行核算。理由为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②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不予赔偿。理由根据条款“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③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故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那么真的是如保险公司答复的这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对于第二个“理由”本律师认为并不是像保险公司认为的所有精神抚慰金均不予赔偿。而应该区分在交强险份额中精神抚慰金所占的份额,这部份保险公司均应赔付。而超过部份在商业三者险中所占的份额如果保险公司有明确说明和规定的,予以免责的。或者其另外有附加商业精神抚慰金条款的则赔付的可能性不大。故保险公司认为完全不赔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对于第三个“理由”是最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保险公司一直以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进而认为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按70%予以赔偿。在这里纠正一个概念交通事故责任是相关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因果关系等作出的一个书面认定。其并不等于最终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特别的在事故认定书中不承担责任的,最终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本律师的理解应该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这个赔偿责任是需要根据诉讼或者调解后最终确认的,而不能像保险公司条款中机械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本案中因被保险人在一审诉讼中法院判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其又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80%来赔付被保险人理赔款。故上述三种貌似很有“理由”的拒赔、免赔或少赔的说法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王宇红 联系电话:13812838932 2009年7月17日注:本文为王宇红律师工作室 (网址www.wangyuhong.com)原创首发。 如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在刊登时告知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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